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911执4597号
申请人:山东泰安山锅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山口镇新庄村。
法定代表人:王锦辉,任经理。
被执行人:河北宏润核装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盐山县工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刘春海,任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泰安岱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河北宏润核装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12月23日作出的(2021)鲁0911民终479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12月2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中国邮政特快专递形式向被执行人直接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2021年12月30日通过网络平台查询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证券、互联网银行、工商部门,车辆部门信息,查询到被执行人河北宏润核装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0464.84元、31895.43元、45125.98元、10142.86元,都已冻结扣划,并过付于申请人。我院执行干警发现被执行人河北宏润核装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832090.00元,已做冻结扣划,并过付于申请人。我院执行干警线下调查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情况,被执行人经查询无可供执财产。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撤销该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鲁0911民终479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因撤销申请而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可以持原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邓建强
审 判 员 夏胜利
审 判 员 杜敏芝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李 勇
书 记 员 卓 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