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泰安山锅集团有限公司

山东泰安山锅集团有限公司、某某等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911民初5865号
原告:山东泰安山锅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山口镇新庄村。
法定代表人:王锦辉,任经理。
被告:***,男,1983年11月27日出生,住河北省廊坊市大城县。
被告:***,男,1982年12月26日出生,住河北省廊坊市大城县。
原告山东泰安山锅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8日立案。原告山东泰安山锅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泰安山锅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10元,诉讼保全费1320元,由原告山东泰安山锅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吴寿军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刘春晓
书 记 员 张玉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