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金塔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甘0921民初455号
原告:山东泰安山锅集团有限公司,地址泰安市岱岳区山口镇新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00727578954K。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政,山东衡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酒泉市金源矿业有限公司,住所甘肃省酒泉市金塔县北河湾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921561141399A。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山东泰安山锅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酒泉市金源矿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6日立案。原告山东泰安山锅集团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山东泰安山锅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山东泰安山锅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800元,撤诉案件减半收取5400元,由山东泰安山锅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