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泰安山锅集团有限公司

山东泰安山锅集团有限公司、淄博凯华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高青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322执保1469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泰安山锅集团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淄博凯华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238186.00元。 二、若银行存款不足,则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详见查封、扣押财产清单)。 三、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十二个月,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满前十日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zdqz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