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茂云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云南亚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云南茂云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云南云投职教扶贫开发红河职教园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蒙自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云2503民初183号之二
原告:云南亚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玉溪市通海县秀山街道挹秀路3号(东苑小区西大门旁)。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唯真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云南茂云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昆明市五华区顺城写字楼A幢1303号,现住所地:昆明市西山区云纺国际商厦C座1901号。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义声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云南云投职教扶贫开发红河职教园有限公司。住所地:蒙自市凤凰路6号。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尚继红,云南信修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原告云南亚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云南茂云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云南云投职教扶贫开发红河职教园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9日立案。原告云南亚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云南亚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权利的自由处分,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云南亚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604元,减半收取计3302元,由原告云南亚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杨燕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贾云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