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茂云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云南亚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云南茂云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蒙自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云2503民初2403号
申请人云南亚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云南茂云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云南亚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查封、冻结被申请云南茂云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6098186.19元的财产或存款(银行账户:1.账号:53×××42,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昆明城南支行,开户名称:云南茂云市政工程有限公司。2.账号:53×××42,开户行:交通银行云南省分行昆明呈贡支行,开户名称:云南茂云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出具《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保单号:2186004852021000027),在保全金额6098186.19元范围内承担担保责任。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云南亚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1.冻结被申请人云南茂云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账号:53×××42,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昆明城南支行,开户名称:云南茂云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冻结期限为一年。 2.冻结被申请人云南茂云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账号:53×××42,开户行:交通银行云南省分行昆明呈贡支行,开户名称:云南茂云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冻结期限为一年。 以上财产的保全,以价值6098186.19元为限。 保全期间,任何单位、组织、团体和个人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关于财产保全的有关规定,任何单位、组织、团体和个人不准对保全的财物进行解冻、解封、支付、转移、转让、挪用、隐藏、赠与和设置担保。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后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万 杰
书记员 蒋志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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