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粤01民辖终195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粤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荔湾区中山七路华福里40号首层。
法定代表人:李石宗。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东一发兴集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棠下涌东路400号之二首层自编11号铺2-7楼214房。
法定代表人:吴启文。
上诉人广东粤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作出的驳回其管辖权异议申请的(2018)粤0103民初496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认为,本案属借款纠纷,其与被上诉人的住所地均位于广州市天河区,本案应由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至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关于上诉人称本案不属于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管辖的问题,原审法院已对此充分论述,所作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和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杨晓航
审判员 马健中
审判员 谭健颖
二〇一八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 谢爱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