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粤0103民初4961号之一
原告:广东一发兴集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棠下涌东路400号之二首层自编11号铺2-7楼214房。
法定代表人:吴启文。
委托代理人:庄志东,广东威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粤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荔湾区中山七路华福里40号首层。
法定代表人:熊文强,职务:经理。
委托代理人:许小明、龙柏辰,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一发兴集建设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粤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未在法定期限内缴纳受理费,也没有提交证据说明不交费的理由。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长 侯炜邦
人民陪审员 卢嘉乐
人民陪审员 李文姬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黄佩仪
谢绮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