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博林机电工程安装有限公司

辽宁世纪澳华科技有限公司、沈阳博林机电工程安装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辽0103执374号
申请执行人:辽宁世纪澳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于洪区永裕街9-1号。
法定代表人:王向琴,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楠楠,辽宁精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沈阳博林机电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令闻街35号。
法定代表人:姚建华,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辽宁世纪澳华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沈阳博林机电工程安装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66537.00元及利息等相关费用,上述款项均未执行到位。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工商信息、证券、不动产、车辆、互联网银行等相关财产进行了查询,但均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对被执行人已采取限制高消费的措施。以上执行过程及结果已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路东波
审 判 员  杨红超
代理审判员  刘冰菲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卢玠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