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106执保1032号
原告:盛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铁西支行,住所地:沈阳市铁西区。
被告:辽宁***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东陵区。
被告:于某某,男,1964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和平区。
被告:**,女,1967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和平区。
被告:沈阳大洋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原告辽盛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铁西支行诉被告辽宁***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浩波、胡苒、沈阳大洋装饰工程有限公司(2022)辽0106民初3955号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盛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铁西支行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查封辽宁***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浩波、胡苒、沈阳大洋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股权、房产、账户内存款或其他等值财产约3093.88万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辽宁***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浩波、胡苒、沈阳大洋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股权、房产、账户内存款或其他等价值财产3093.88万元。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盛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铁西支行预付。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刘子辉
审判员 郑所亮
审判员 张 凡
二〇二二年七月一日
书记员 刘 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