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大洋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盛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铁西支行与辽宁某某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辽01民初1238-1号
原告:盛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铁西支行,住所地沈阳市铁**建设中路**。
负责人:姚春敏,该支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冬雪,女,1985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沈河区,该单位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方,女,1983年1月28日出生,满族,住沈阳市铁**,该单位员工。
被告:辽宁***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东陵区桃仙大街**
法定代表人:包立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单霄霄,女,1983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沈河区,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瀛伟,男,1975年4月15日出生,满族,住沈阳市浑**,该公司员工。
被告:***,男,1964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和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士旦,辽宁蓝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胡苒,女,1967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和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士旦,辽宁蓝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沈阳大洋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昆明湖街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露,女,1968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和平区,该单位员工。
原告盛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铁西支行与被告辽宁***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胡苒、沈阳大洋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24日立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盛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铁西支行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述原、被告已经达成和解,现向法院申请撤诉,请予准许。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盛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铁西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盛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铁西支行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96,494元,减半收取98,247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盛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铁西支行承担。
审 判 长  葛 钧
审 判 员  宋 喆
人民陪审员  杜宜卓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陈凯
书记员孙爱博
本案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