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大洋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盛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铁西支行与辽宁某某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辽01民初1237号
原告:盛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铁西支行。
负责人:姚春敏,该支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冬雪、袁方。
被告:辽宁***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包立军。
委托诉讼代理人:单霄霞。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瀛伟。
被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士旦。
被告:胡苒。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士旦。
被告:沈阳大洋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露。
原告盛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铁西支行与被告辽宁***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胡苒、沈阳大洋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盛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铁西支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42,696元,减半收取1,021,348元,保全费5,000元,均由原告盛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铁西支行负担。
审 判 长  乔雪梅
审 判 员  王时钰
人民陪审员  范春丽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汪明
书记员谷晶
本案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