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103民初20579号
原告:贵阳智慧停车产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贵阳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金阳科技产业园标准厂房辅助用房B512室。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运筑,泰和泰(贵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泰和泰(贵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贵阳市云岩区环境卫生管理站,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贵乌南路51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贵阳智慧停车产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贵阳市云岩区环境卫生管理站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贵阳智慧停车产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本案起诉。
本院认为,撤诉作为原告的诉讼权利之一,可凭其意思自由支配,但须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该撤诉并未危害国家利益及损害公序良俗,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贵阳智慧停车产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贵阳智慧停车产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已交)。
审判员 唐 环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 孙澜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