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103民初21758号
原告:贵阳智慧停车产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贵州省贵阳市贵阳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金阳科技产业园标准厂房辅助用房B512室。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泰和泰(贵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59年12月8日生,住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宣判前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且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贵阳智慧停车产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