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迪斯数码科技有限公司

沈阳青鸟安全技术有限公司与沈阳迪斯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21)辽0103民初7708号
原告沈阳青鸟安全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沈阳迪斯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沈阳青鸟安全技术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逄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沈阳迪斯数码科技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并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本案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出庭应诉,视为其放弃了答辩和质证的权利。本院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对案件事实予以认定。 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成立,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约定履行各自的合同义务。被告未按照约定给付原告货款,已经构成违约,应该承担因此而产生的违约责任。故原告主张被告给付货款47702.89元符合双方约定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原告主张的利息问题。被告逾期给付原告货款,必然给原告造成相应损失,故原告主张利息属于合理诉求,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五百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了质证。对原告提交的欠款确认函、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在卷佐证。 本院认定事实如下:从2016年起,原告沈阳青鸟安全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沈阳迪斯数码科技有限公司存在多笔业务往来。2018年6月27日,原被告共同出具三份《欠款确认函》,确认被告共欠原告货款376579.89元,被告应于2018年12月10日前给付原告该款。后被告给付了原告部分货款,尚欠原告货款47702.89元。原告催要欠款未果,原告起诉至本院。
一、被告沈阳迪斯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给付原告沈阳青鸟安全技术有限公司货款47702.89元; 二、被告沈阳迪斯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给付原告沈阳青鸟安全技术有限公司货款47702.89元的利息(从2018年12月10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三、驳回原告沈阳青鸟安全技术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92元,由被告沈阳迪斯数码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靳志宇 审 判 员 贾丽秋 审 判 员 王泽明
法官助理 徐晓琳 书 记 员 董虹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