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辽0106执恢134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86年12月07日出生,住址沈阳市于洪区。
被执行人:沈阳迪斯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文萃路103号甲-7号1单元16层3号,实际经营地址沈阳市铁西区沈辽东路47-2号宏发国际大厦512室。
法定代表人:吕宏伟,系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沈阳迪斯数码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一案,依据的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辽0106民初9093号民事调解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在本院穷尽执行措施后,截止目前,被执行人已履行X元。现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辽0106民初909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
审判长 李洪文
审判员 张 凡
审判员 郑所亮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侯文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