囊谦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囊执字第11号
申请执行人***,男,土家族,1967年9月22日,身份证号码XXX,住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合作桥乡。
被执行人***,男,土家族,1971年10月16日生,身份证号码XXX,住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北正街。
被执行人青海西宁东升房地产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地址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系青海普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青海西宁东升房地产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通过网络查控及传统调查,现已执行到位235486元,尚差65074元未执行,但被执行人青海西宁东升房地产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确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撤回执行申请系申请执行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确认并准予其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5)囊执字第1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措雅拉毛
审判员白英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俄金旺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