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玉树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玉民二终字第0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青海西宁东升房地产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青海普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男,其他情况不详。
上诉人***因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不服囊谦县人民法院(2013)囊民初字第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判违反法定程序,认定事实不清,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三)项和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囊谦县人民法院(2013)称囊民初字第80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囊谦县人民法院重审。
***缓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550.00元,予以免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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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格来次昂
审判员:春华
审判员:索雅
二〇一四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文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