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商通工业锅炉制造有限公司

***、兰州商通工业锅炉制造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甘0103民初2724号
原告:***,男,1964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兰州市七里河区。
被告:兰州商通工业锅炉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七里河区龚家湾323号。
法定代表人:李宝明,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健,甘肃英之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兰州商通工业锅炉制造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计收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张笑千
人民陪审员  李 静
人民陪审员  白 婧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龙学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