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商通工业锅炉制造有限公司

兰州商通工业锅炉制造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新0103民初13313号
原告:兰州商通工业锅炉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龚家湾**。
法定代表人:李宝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文清,新疆聂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伍伟,新疆聂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5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
被告:岳普湖县金晨热力有限责任公司,住,住所地新疆喀什岳普湖县团结中路**/div>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兰州商通工业锅炉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岳普湖县金晨热力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22日立案。原告兰州商通工业锅炉制造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兰州商通工业锅炉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毛     博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     陈娟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