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商通工业锅炉制造有限公司

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木里煤田生态环境保护局、兰州商通工业锅炉制造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天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青2823民初297号 原告: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木里煤田生态环境保护局,住所地青海省海西州天峻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630000579917343C。 法定代表人:***,该局常务副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兰州商通工业锅炉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32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1002244617546。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甘肃亿暖热能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西津东路178号7层700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103784016114K。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木里煤田生态环境保护局与被告兰州商通工业锅炉制造有限公司、甘肃亿暖热能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31日立案。原告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木里煤田生态环境保护局于2022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木里煤田生态环境保护局作为原告,具有申请撤诉的权利。经本院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木里煤田生态环境保护局撤诉。 案件受理费34863.00元,退还原告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木里煤田生态环境保护局。 审 判 员 昝 奇 杰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才让山知 书 记 员 拉 群 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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