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富宁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云2628执98号之八
申请执行人***(曾用名***),男,汉族,1972年10月2日生,家住富宁县。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65年5月1日生,家住浙江省嵊州市。
被执行人***达水利水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6226836743026。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系***达水利水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办公室主任。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水利水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富宁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29日作出的(2018)云2628民初132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达水利水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即:向原告***、***支付石料款、违约金共计569976元。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2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水利水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和解协议:一、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标的569976元;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的4笔执行款共计244100元,扣除缴纳本案的申请执行费8100元,本案实际到位执行款236000元,剩余未履行的333976元执行款,申请执行人***、***自愿同意被执行人***达水利水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15日前一次性支付完毕;三、如***达水利水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按时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放弃对该公司应支付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否则就主张对***达水利水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达成执行和解后,申请执行人撤回本案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富宁县人民法院(2020)云2628执77号执行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若被执行人不按期履行义务或不履行和解协议,申请人可再次申请人民法院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