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旭达水利水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昌宁县田园镇正中建筑建材租赁站与*****达水利水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渝0120民初4053号
原告:昌宁市田园镇正中建筑建材租赁站,住所地云南省保山市昌宁县田园镇达丙村新村村民小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30524MA6KBQXC5D。
经营者:**中,男,1966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竞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云南旭达水利水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文山州砚山县江那镇嘉禾社区文化路2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6226836743026。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69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昌宁市田园镇正中建筑建材租赁站诉被告***达水利水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及**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昌宁市田园镇正中建筑建材租赁站于2020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昌宁市田园镇正中建筑建材租赁站申请撤诉,无违法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昌宁市田园镇正中建筑建材租赁站撤回对被告***达水利水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62.5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昌宁市田园镇正中建筑建材租赁站承担(已交纳)。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