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旭达水利水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云南旭达水利水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砚山县腾龙牧业有限责任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砚山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云2622执恢25号
申请执行人云南旭达水利水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砚山县江那镇嘉禾社区文化路27号。
法定代表人:周东香,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砚山县腾龙牧业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云南省砚山县平远镇回龙。
法定代表人:马敏菊,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元福,男,1966年2月8日生,汉族,住重庆市铜梁县。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尹保斌,男,缘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未到庭)。
委托代理人:陈绍丽,女,缘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
申请执行人云南旭达水利水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依据砚山县人民法院(2018)云2622民初483号民事调解书于2019年3月6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的执行标的为:由被执行人砚山县腾龙牧业有限责任公司支付云南旭达水利水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502万元,退还工程质量保证金100万元,并支付资金占用费28万元。案件受理费:30995元、执行费:59055元。立案后,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执行材料。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存款、证券、工商登记等财产情况,通过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登记信息。
通过到砚山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不动产登记情况,其名下登记有坐落于砚山县××龙社区××路旁,原土地使用权证:砚国用(2010)第00718号,土地面积:14493.24平方米,房屋所有权证:砚房权证平远镇字第××号,建筑面积:931.47平方米。2016年10月26日申请换发不动产产权证,换发后不动产权证:云(2016)砚山县不动产权证(0004062号。2017年1月11日变更登记,由原建筑面积487.23平方米变更为现3765.89平方米。不动产权证:云(2017)砚山县不动产权第0001016号,不动产单元号532622102005GB00003F00010001,土地面积:14266.26平方米,建筑面积:3765.89平方米。该不动产现在抵押状态(2015年4月24日抵押于砚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在首执案件中已被我院于2018年7月17日查封,查封期限为三年。
因被执行人未履行和解协议,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对被执行人的法人采取了司法拘留措施。现在因登记于被执行人名下财产本案无优先处置权,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财产执行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贾 丽
审判员 杨玉德
审判员 马 川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王维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