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浙民申372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女,1966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杭州市律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浙江泰来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望春工业园区科泰路14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男,1976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婷婷,女,1981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新昌县。
二审上诉人(一审原告):***,女,1963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象山县。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浙江泰来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二审上诉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浙02民终2955号民事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十一项之规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生效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理程序及实体处理均无不当,再审申请人提出的再审申请事由不能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