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泰来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等股权转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702民初13193号之一
原告:**,男,1966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
原告:**,女,1966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
二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单中强,河南北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泰来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望春工业园区科泰路14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127804008645。
法定代表人:鲍海明,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浙江泰来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该案原告的诉讼标的额为8132.6万元。2021年9月16日,原告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浙江泰来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000万元或查封相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由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驻马店中心支公司向本院出具保单保函为原告提供担保。本院于2021年9月16日作出(2021)豫1702民初1319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告浙江泰来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000万元或查封相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现原告于2021年10月18日提交追加财产保全申请书,要求增加冻结被告浙江泰来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000万元或查封相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由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驻马店中心支公司向本院出具保单保函为原告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增加冻结被告浙江泰来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000万元或查封相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需续行保全,须在保全期限届满的七日前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续保申请导致保全措施自动失效的,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肖 静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 赵玉晓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