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泰来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与浙江泰来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702民初14807号
原告:***,男,1964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单中强,河南北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泰来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望春工业园区科泰路149号。
法定代表人:鲍海明,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浙江泰来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康 兵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罗楚君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