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泰来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浙江泰来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等请求公司收购股份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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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783民初12610号之一
原告:**,男,1974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东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仲生,浙江乌元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浙江泰来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望春工业园区科泰路14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127804008645。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69年1月23日出生,住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
被告:刘玉山,男,1961年1月30日出生,住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浙江泰来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刘玉山请求公司收购股份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1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处分诉讼权利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9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蒋倩
二O二二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谭丽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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