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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281民初179号
原告:***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余姚市泗门镇汝湖西路2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1591550994N。
法定代表人:刘仁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俞荣灿,余姚市四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章雅儿,余姚市四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浙江泰来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海曙区望春工业园区科泰路14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127804008645。
法定代表人:鲍海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建岗,男,该公司员工。
原告***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泰来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5日立案。原告***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杨怡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六日
代书记员王恬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