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高洁水利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云南高洁水利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诉楚雄茂林水电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双柏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7)云2322民初40号
原告:云南高洁水利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麻线营小区1组团3幢5单元11号。组织机构代码:73429510-0。
法定代表人:李品廉。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实、汤晓林,云南荣楚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楚雄茂林水电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双柏县嘉镇新厂村委会大河边村。组织机构代码:67087276-4。
法定代表人:李林海,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良宏,公司职工。特别授权。
原告云南高洁水利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楚雄茂林水电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云南高洁水利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实,被告楚雄茂林水电能源开发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苏良宏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云南高洁水利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立即支付原告剩余工程款2788090.17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0年5月8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双柏县空龙河一级电站大坝工程合同书和双柏县空龙河一级水电站压力前池、泄水道、压力管道工程合同书,约定由原告承建被告发包的双柏县空龙河一级电站大坝工程和压力前池、泄水道、压力管道工程,签约合同价分别为800000元和1473636.80元。工程开工日期均为2010年5月15日,大坝工程的竣工日期为2010年6月30日,压力前池、泄水道、压力管道工程的竣工日期为2010年10月5日,工程款支付方式为每月按承包人报送监理人审核(工程质量合格),且经发包人审定的工程价款的80%支付;其余20%待项目工程完工后80日内完成竣工结算,竣工结算完成后支付预留的15%,工程保修责任终止付5%。合同签订后,原告按合同约定的内容,组织了大量人员按进度完成了施工,工程完工后,原告多次要求被告验收、结算并支付剩余工程款,但被告一直找各种理由推诿,直至2016年7月22日,被告才通过云南盛翔工程建设监理咨询有限公司依据实际完成的工程量进行了结算,确定被告还剩余2788090.17元工程款未付,原、被告对剩余工程款金额无异议,并在该结算书上签字盖章认可。结算后,原告多次要求被告支付剩余工程款,被告一直拒绝。
楚雄茂林水电能源开发有限公司辩称,原告所诉属实,公司的账户于2014年被冻结,无法支付原告剩余的工程款。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双方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5月8日,原告云南高洁水利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楚雄茂林水电能源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双柏县空龙河一级电站大坝工程合同书和双柏县空龙河一级电站压力前池、泄水道、压力管道工程合同书,约定楚雄茂林水电能源开发有限公司接受云南高洁水利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对双柏县空龙河一级电站大坝工程和压力前池、泄水道、压力管道工程施工项目的投标,签约合同价分别为800000元和1473636.80元,该合同价为按招标工程量清单计算的合同价格,不作为竣工结算合同价格;工程量以实际发生的工程量及工程项目为准,并按投标文件的工程量清单所标明的项目及单价结算,工程量清单中未包含的工程量及工程项目,即增加设计变更或增加项目,按照水利建筑工程预算定额(2005版)下浮8%进行结算。胡缠舰作为承包人项目经理;工期分别为45、140日(2010年5月15日至2010年6月30日、2010年5月15日至2010年10月5日);工程进度付款每月按承包人报送监理人审核(工程质量合格),且经发包人审定的工程价款的80%支付,其余20%的款项待项目工程完工后80日内完成竣工结算,竣工结算完成后支付预留的15%,工程保修责任终止支付5%。合同签订后,原告按合同约定于2010年6月开始建设大坝工程,2011年8月竣工;2010年10月开始建设压力前池、泄水道、压力管道工程,2012年11月竣工;后双方口头协商由原告承建附属工程,原告于2012年11月开始施工,2013年6月竣工。2013年3月,楚雄茂林水电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开始试运行发电。楚雄茂林水电能源开发有限公司陆续向云南高洁水利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支付了上述三项工程工人工资、工程款2401158.34元(其中大坝工程946346.20元、压力前池工程1165525.46元、附属工程289286.68元)。2016年7月,经原、被告,云南盛翔工程建设监理咨询有限公司第三监理部进行结算,拦河坝工程的工程款为1892692.407元;压力前池工程的工程款为2331050.917元;附属工程的工程款为965505.186元。
本院认为,原告云南高洁水利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为被告楚雄茂林水电能源开发有限公司承建双柏县空龙河一级水电站大坝工程,压力前池、泄水道、压力管道工程和附属工程,工程完工后已交付使用,被告理应按合同约定支付相应价款,且被告在庭审中对原告起诉的诉讼请求、事实及理由均无异议,该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系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义务,故原告主张由被告支付剩余工程款2788090.17元的主张,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楚雄茂林水电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云南高洁水利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工程款2788090.17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9105元,由被告楚雄茂林水电能源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刘纹竹
审判员  杨慧芳
审判员  王文明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刘宝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