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双柏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云2322执217号
申请执行人:云南高洁水利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麻线营小区1组团3幢5单元11号,组织机构代码:73429510-0。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楚雄茂林水电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双柏县石咢嘉镇新厂村委会大河边村,组织机构代码:67087276-4。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董事长。
本院执行的云南高洁水利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楚雄茂林水电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2,817,195.17元。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2017)云2322民初40号民事判决书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规定,裁定本案由本院再审,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书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双柏县人民法院(2017)云2322民初4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杨磊
二〇一八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