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领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豫0105执664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支坤朋,汉族,1982年1月1日出生,住河南省商水县。
被执行人:牟坤林,男,汉族,1963年12月15日出生,住郑州市。
被执行人:河南领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三全路与丰庆路交叉口西南角瀚宇国际4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56728699483。
法定代表人***。
关于支坤朋诉牟坤林、河南领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豫0105民初2461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牟坤林、河南领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支坤朋于2020年6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牟坤林、河南领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存款1969444.45元或查封、扣押、扣留、提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或收入。
需要续行冻结(查封)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