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领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与***、河南领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豫0182民初2930号
原告:***,男,1962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
被告:***,男,1988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荥阳市。
被告:河南领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郑州市金水区三全路与丰庆路交叉口西南角瀚宇国际4楼。
法定代表人:杨文正,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江辉,该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河南领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领域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6日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被告***、领域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范江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领域公司支付其劳务费744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领域公司负担。诉讼过程中,***变更要求付款的数额为64400元。事实和理由:2019年8月至2020年8月,***在郑州瀚宇置业有限公司开发的东街花园A地块建设项目3号院7号楼整体剔凿清理垃圾工作,工程结束后,***、领域公司欠其劳务费74400元至今未付,故诉请法院处理。
***辩称,***干活属实,但未干完,且应由该工程项目组向其支付劳务费。另外,***已向其付款10000元。
领域公司辩称,其将案涉工程项目劳务分包给了河南领域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领域劳务公司),并已结清劳务费,与***、***之间不存在劳务合同关系,***要求领域公司付款的请求应予驳回。
经审理查明,2017年8月21日,领域公司与领域劳务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将其承建的东街花园A地块建设项目工程的劳务施工分包给领域劳务公司,工期自2017年9月1日至2020年9月5日。***领小工在该项目干活,***受雇提供剔凿和垃圾清理劳务。2019年12月8日,***给***出具书面材料一份,载明“瀚宇天悦湾东街花园3号元7号楼整体剔凿清理垃圾共33层带地下室。清理一层垃圾400元×33层=13200元剔凿一层1600元×33层=52800元点工20层剔凿楼板清理垃圾3号楼南边车库商业屋面车库剔凿共计21个×400元=8400元共计74400元。”期间,***向***付款5000元。诉讼中,***提交了东街花园项目部对7号楼的整改通知单和罚款单,***就地下室未完工程以及***已付款,自愿共减少诉讼请求数额10000元。
本院认为,劳务提供者有获得劳务费的权利。***出具给***的书面材料,载明具体劳务、数量、单价、用工、总价款等内容,应属对***提供劳务结算及欠款的意思表示,结合当事人陈述、***付款以及合同相对性等,***要求***支付下余劳务费64400元,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要求领域公司付款,无相应依据,不予支持。***除本人陈述外,没有相应证据证明系履行职务行为,故对其有关不应由其付款的辩解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劳务费64400元;
二、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05元(已减半收取),由***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任丙申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姚欣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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