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领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宇置业有限公司、河南领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1民终149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宇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荥阳市郑上路与滨河东路交叉口向南300米瀚宇天悦湾。
法定代表人:杨宝宏,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弓恒,河南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领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三全路与丰庆路交叉口西南角瀚宇国际**。
法定代表人:杨文正,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戚魁,河南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阎显庭,河南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曾用名于得水),男,1969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彦泽,河南首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玉中,河南首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杨明,男,1966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荥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昊悦,河南经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宇置业有限公司、河南领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杨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2020)豫0182民初28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河南领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之间没有合同关系,河南领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既不是***的合同相对人,也不是案涉工程的发包人,一审法院判令河南领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担向***支付工程款的责任,无事实和法律依据。综上,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2020)豫0182民初2805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宇置业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24902元予以退回;上诉人河南领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24902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李传炜
审判员  马增军
审判员  曹逢春
二〇二一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  李志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