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1702执保15号
申请执行人:苏州***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昆山市巴城镇城北西路2266号13号房
法定代表人:陈静。
被执行人:安徽精实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贵池工业园区贵铜公路南侧
法定代表人:胡汉明。
申请执行人苏州***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执行人安徽精实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15万元,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等额的其他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安徽精实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15万元或等额其他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杨善清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王文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