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纳智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苏州纳智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安徽精实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1702执保15号

申请执行人:苏州***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昆山市巴城镇城北西路2266号13号房

法定代表人:陈静。

被执行人:安徽精实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贵池工业园区贵铜公路南侧

法定代表人:胡汉明。

申请执行人苏州***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执行人安徽精实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15万元,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等额的其他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安徽精实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15万元或等额其他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杨善清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王文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