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纳智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澳恒机电销售有限公司与苏州纳智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安徽精实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皖1702民初3681号

原告:安徽澳恒机电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站前区

长江南路池州百汇广场E-2幢10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700MA2UF6M49L(1-1)

法定代表人:李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家琪,安徽安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巴城镇城北西路****房。

法定代表人:陈静,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康,该公司员工。

被告:安徽精实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工业园区贵铜公路南侧iv>

法定代表人:王飞,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华清,该公司员工。

原告安徽澳恒机电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澳恒机电销售公司”)与被告苏州***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州***公司”)、安徽精实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徽精实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0年11月2日立案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澳恒机电销售有限公司江家琪,被告苏州***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康、安徽精实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华清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澳恒机电销售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苏州***公司立即支付原告工程款160200元及逾期支付利息(其中47400元自2020年9月1日起、56400元自2020年10月1日起、56400元自2020年11月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2、被告安徽精实公司在欠付被告苏州***公司的工程款范围内直接向原告承担责任;3、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2019年,被告苏州***公司将其承包的安徽精实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防腐水泵及管路安装工程分包给平天湖风景区凯盛祥机电经营部施工,工程完毕后尚欠尾款未付。2020年被告苏州***公司将其承包的安徽精实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雨水收集池等工程分包给原告施工,工程完工后未付工程款。因被告苏州***公司经济周转困难,被告安徽精实公司尚欠被告苏州***工程款未付,且原告与平天湖风景区凯盛祥机电经营部系同一实际控制人。原告遂与两被告签订三方协议,就被告苏州***公司尚欠平天湖风景区凯盛祥机电经营部2019年度工程尾款及尚欠原告2020年度工程款的付款方式达成协议,按协议约定,被告苏州***公司应于2020年8月31日前支付第一笔款87400元,9月30日前支付第二笔款56400元,10月31日前支付第三笔56400元。然原告多次催讨,被告苏州***公司仅支付了4万元,剩余款项拖延拒付。另按协议约定,如被告苏州***公司未按期支付,由被告安徽精实公司直接向原告支付。

澳恒机电销售公司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供如下证据:营业执照、三方协议、合同、承包协议。

苏州***公司辩称:雨水管道和收集池工程发包给曹九红,曹九红找原告做的,为了方便走账,开票给苏州***公司的;关于合同雨水收集池、土建工程未验收,未提供钢筋质量检测报告;针对三方协议,上面写的是根据相关文件签订的,没有具体金额;关于集水池管道,我下包给曹九红,管道、泵出现泵安装到现在一直修、换,管道接口处经常性脱落,管道道保温联脱落,管道未根据相关文件施工,虽然是集水池,我也积极处理问题。

安徽精实公司辩称:集水池目前说完工到现在一直问题不断,根据要求所有污水管道必须提高15公分,但目前都没有提供不符合要求;雨水收集池管道工艺比较粗糙,目前还没有验收。

苏州***公司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供如下证据:工程联系单、补充协议。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举证以及本院的认证的情况,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4月18日,被告苏州***公司与平天湖风景区凯盛祥机电经营部签订了一份合同编号为2019041701的《合同》,将其承包的安徽精实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防腐水泵及管路安装工程分包给平天湖风景区凯盛祥机电经营部施工,工程现已交付使用,苏州***公司尚欠尾款87400元未付。2020年5月15日,被告苏州***公司与原告澳恒机电销售公司签订了一份《承包协议》将其承包的安徽精实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雨水收集池等工程分包给原告施工,工程现已交付使用。2020年8月12日,澳恒机电销售公司(丙方)与安徽精实公司(甲方)、苏州***公司(乙方)签订《三方协议》,该协议约定:1、关于2019年度合同(编号为2019041701)尾款,经乙方公司财务及工程部门核算完成后确定尾款金额,上报批复后于2020年8月31日前支付给丙方;2、2020年9月30日之前乙方需向丙方支付2020年度合同总造价的30%作为第一笔工程款;3、2020年10月31日之前乙方需向丙方支付2020年度合同的总价款的30%作为第二笔工程款…7、乙方需在每个时间节点进行合同款支付,如乙方未能按时按量进行支付时,甲方应无条件扣除乙方的同等数额的工程进度款并直接支付给丙方。截至诉时,被告苏州***公司支付了4万元,剩余款项经催讨未果。

另查明:安徽精实公司作为发包方仅支付了一部分工程款给承包方苏州***公司,尚欠40%—50%的工程款未付。

本院认为:由案外人平天湖风景区凯盛祥机电经营部承建施工的安徽精实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防腐水泵及管路安装工程已经完工并投入使用,苏州***公司应当支付余款87400元。由原告澳恒机电销售公司承建施工的安徽精实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雨水收集池等工程业已竣工使用,苏州***公司应当按照双方签订的《承包协议》履行付款义务。澳恒机电销售公司与苏州***公司、安徽精实公司就案涉工程款签订的《三方协议》系各方自愿、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依法成立、具有法律效力,对协议各方均具有约束力,苏州***公司应当按照该协议约定履行付款义务,安徽精实公司尚欠苏州***工程款未支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解释》的规定,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安徽精实公司应在欠付苏州***公司工程款范围内对澳恒机电销售公司承担责任,且《三方协议》中明确约定如苏州***公司未能按时按量进行支付时,安徽精实公司应无条件扣除苏州***公司的同等数额的工程进度款并直接支付给澳恒机电销售公司。因此,安徽精实公司应在欠付被告苏州***公司的工程款范围内向原告澳恒机电销售公司承担责任。苏州***公司辩称《三方协议》未明确付款金额,且工程未验收。据庭审查明的事实,澳恒机电销售公司提供的《合同》、《承包协议》、《三方协议》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案外人平天湖风景区凯盛祥机电经营部出具承诺书将所享有的苏州***公司依据2019年4月18日双方签订的合同(编号为2019041701)工程款债权87400元转让给澳恒机电销售公司,苏州***公司与安徽精实公司在《三方协议》上签字盖章视为平天湖风景区凯盛祥机电经营部的债权转让行为已经得到其认可。另根据澳恒机电销售公司与苏州***公司签订的《承包协议》可知,合同总价款为188000元,结合《三方协议》约定的第2、3条内容,苏州***公司应当于2020年9月30日前支付工程款188000元*30%=56400元,于2020年10月31日前支付工程款188000元*30%=56400元,上述款项合计160200元。关于苏州***公司与安徽精实公司辩称的工程质量问题,因案涉公司已完工并投入使用,两被告应当提起反诉或另行诉讼解决。

综上,现澳恒机电销售公司要求苏州***公司支付工程款160200元及付款利息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对澳恒机电销售公司要求安徽精实公司在欠付苏州纳至杰工程款范围内向澳恒机电销售公司承担责任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第十七条、第二十六条、《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指导意见(二)》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苏州***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立即支付原告安徽澳恒机电销售有限公司工程款160200元及逾期利息(其中47400元自2020年9月1日起、56400元自2020年10月1日起、56400元自2020年11月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安徽精实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在欠付被告苏州***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工程款范围内向原告安徽澳恒机电销售有限公司承担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504元,减半收取1752元,由被告苏州***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费3504元(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行池州秋江支行;户名:池州市非税收入管理局;账号:12×××66),如在上诉期满起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 曹 锋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 葛树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