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皖1702执保35号
申请执行人:***信建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江南产业集中区仙寓山路龙腾产业园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700MA2N5HKJ8R
法定代表人:胡正中,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苏州***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巴城镇城北西路2266号13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3239700282
法定代表人:陈静,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信建材(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66110元或查封等额价值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苏州***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6110元或查封等额价值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杨善清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王文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