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纳智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苏州某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安徽精实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皖1702民初2056号
原告:苏州***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昆山市巴城镇城北西路2266号13号房。
法定代表人:陈静。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国柱,江苏维世德(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菁,江苏维世德(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精实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贵池工业园区贵铜公路南侧。
法定代表人:胡汉明。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精康,安徽天贵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桂娟,安徽天贵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苏州***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诉被告安徽精实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精实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国柱,被告精实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桂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当庭变更)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支付原告工程1949797.36元,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暂计72927元(暂算至2021年2月28日止),律师费用95000元,暂合计2117724.36元;2、判决由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8年11月,被告因其位于池州外墙需要翻新,与被告签订《外墙涂料工程施工合同》,在施工过程中,被告又因厂房的其他部位需要改造与装修,陆续要求原告继续施工,在施工完成后,双方议定价格并补签了施工合同及增项单,施工合同中均约定了具体的工程名称、合同价款、付款方式,所有合同中争议解决均约定向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由此发生的费用(含律师费)由败诉方承担。2019年12月25日,因建筑服务行业增值税税率调整9%,原被告双方又签订了一份补充协议,就已经签订合同的税率作出了相应的调整,并对相应的合同的价款作出了相应的变更。现所有施工合同工程施工项目均已竣工验收并交付使用,但被告一直未能按约付款,经统计所有的合同及增项金额在税率调整后总计为6704335.46元,被告总计付款金额为4754538.1元,除了两个增项项目款项已经付清外,其他施工项目均结欠不同金额的工程款,欠款金额合计为1949797.36元,原告虽然多次催要,但被告一直以各种理由拖延支付,导致原告因欠付工程款项在贵院被他人起诉。为依法保护原告合法权益,今特向贵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准原告之诉讼请求。
精实公司辩称,针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与事实理由答辩如下: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案涉13份合同由原告施工属实,但原告施工存在质量问题,被告已付款4783318元,根据双方之间的合同约定,因原告未按约定在
付款前开具发票、质保期、未办理竣工验收、未及时移交完整的结算资料给被告决算及质量保修问题等原因,本案原告要求被告付款条件未成就,要求支付利息没有事实依据。原告起诉仅是因为有他人诉原告,就直接起诉被告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综上,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经审查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查明事实如下:2018年11月,被告因其外墙翻新,与被告签订《安徽精实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厂房、宿舍楼外墙涂料工程施工合同》,之后,双方又陆续就集水池、空压机房和空压机管道工程,围墙、办公室窗帘翻新,防盗铁丝网工程等签订合同。合同总金额6704335.46元。合同签订后,原告均已完工并交付,尚有厂区雨水收集池工程等3份合同一年质保期未满,质保金总金额33200元。被告已支付4754538.1元。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原告依约履行了合同义务,被告应及时向原告支付工程款,但未到期工程的质保金应予扣除。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安徽精实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苏州***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1916597.36元及利息(利息从2021年1月19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
二、被告安徽精实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苏州***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律师费损失95000元;
三、驳回原告苏州***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596元,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安徽精实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费23596元【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行池州秋江支行;户名:池州市非税收入管理处(池州市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中心);账号:12×××66】。如在上诉期满之日起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长  吴 俊
人民陪审员  李凤萍
人民陪审员  周君萍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曾小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