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326民初4830号之二
原告:***,男,1981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滨海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光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周市镇翠薇西路508号昆山义务国际小商品市场1号楼427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8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系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平阳华镜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平阳县鳌江镇园林路85号410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苏州***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平阳华镜置业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3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9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后原告***向本院申请对鳌江镇鸽巢路B-10-2号地块1#样板房项目增量的工程价款进行司法鉴定。因案情复杂,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20年6月28日再次公开开庭审理。2020年7月30日,原告***以双方当事人另行达成调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申请,系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民事权利和程序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预交案件受理费,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〇年七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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