桐庐绿水建设开发有限公司

因违法占用林地等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被责令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自行恢复位于桐庐县新合乡松山村大畈山后山的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360平方米灌木林地的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罚款壹仟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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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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