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阔帆信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青岛阔帆信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青岛文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鲁0213执367号
申请执行人青岛阔帆信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青岛文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鲁0213民初233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43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青岛文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17918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柳 林
书记员 段一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