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4民特853号
申请人:中***(北京)环境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镇兆丰产业基地园盈路7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青岛阔帆信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流亭街道南流路9号二层123好诚**(集中办公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中伦文德(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中伦文德(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中***(北京)环境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公司)与被申请人青岛阔帆信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阔帆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4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中***公司称,请求法院依法撤销北京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作出的(2022)京仲裁字第3060号裁决书(以下简称仲裁裁决)。
事实与理由:***在无合理依据的情况下裁决中***公司***公司退还预付款,属于枉法裁决。2020年10月23日,中***公司与阔帆公司签署《咨询服务合同》,约定中***公司根据办理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质、国军标质量管理体系认证以及国防武器装备科研承制资格单位体系工作所需必要条件进行指导和辅助工作,使阔帆公司符合国家相关文件要求并取得前述资质证书。合同第二部分“责任与义务”第2.7条约定:甲方(即阔帆公司)应对乙方提供的指导、培训和指导意见进行落实和实施。案涉合同签署后,中***公司即投入大量人力、物力为阔帆公司指导和辅助,但因阔帆公司自身原因,迟迟未落实中***公司提出的指导意见,严重违反案涉合同第2.7条约定,使得阔帆公司未能在一年内取得相关资质证书。中***公司已全面履行合同中约定的义务且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并无任何违约行为。***在对前述事实确认的情况下依然裁决中***公司承担阔帆公司未能在一年内取得相关资质证书的责任,并要求中***公司***公司返还其支付的预付款。***构成枉法裁判,严重损害中***公司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以下简称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请求法院依法撤销仲裁裁决。
阔帆公司称,不认可中***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请求及理由。具体意见如下:一、阔帆公司依据2020年10月23日与中***公司签订的编号为JZFW-2020-10-23的《咨询服务合同》第五条争议的解决的约定“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若发生争议,双方应当协商解决,如达不成协议,可到北京仲裁委员会解决。”依法向**申请仲裁,***裁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程序合法。二、中***公司提起本案申请所依据的事实与理由,不***裁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情形。三、中***公司明知仲裁裁决不存在仲裁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情形,依然提起本案申请,意图拖***公司执行仲裁裁决,属于滥用司法资源的恶意诉讼,请求法院对其作出处罚。综上,中***公司的请求无事实及法律依据,请求法院驳回其请求。
经审查查明:2020年10月23日,中***公司与阔帆公司签订《咨询服务合同》,该合同中约定了仲裁条款。阔帆公司据此仲裁条款,以中***公司为被申请人向**提交书面仲裁申请,**于2021年12月31日予以受理,案号为(2021)京仲案字第7759号。该案适用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的《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以下简称《仲裁规则》)中简易程序的规定。
因双方未能按期共同选定独任仲裁员,依据**的《仲裁规则》,该会主任指定***担任独任仲裁员,于2022年3月28日组成***。***决定于2022年7月7日开庭审理本案。该会按照《仲裁规则》的规定将组庭通知、开庭通知送达双方当事人。双方当事人均未对***组成提出异议,亦未提出回避申请。***于2022年7月7日开庭审理。阔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以及中***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出席了庭审。
2022年10月18日,**作出(2022)京仲裁字第3060号仲裁裁决。
本院认为,本案是当事人申请撤销国内仲裁裁决案件,应依据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对本案进行审查。仲裁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没有仲裁协议的;(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三)***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人民法院认定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裁定撤销。上述规定是人民法院撤销国内仲裁裁决的法定事由。
针对中***公司提出的前述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理由,本院分析认定如下:
本案中,中***公司以***枉法裁决为由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理由归纳为:根据合同约定,阔帆公司应对中***公司提供的指导、培训和指导意见落实和实施。中***公司已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并无违约行为。阔帆公司未能取得资质证书,是因为阔帆公司自身存在违约行为。***在确认上述事实的情况下裁决中***公司承担阔帆公司未取得资质证书的责任,并裁决中***公司***公司返还其支付的咨询费预付款,该裁决无合理依据,属于枉法裁决。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仲裁司法审查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规定,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是指已经由生效刑事法律文书或者纪律处分决定所确认的行为。首先,仲裁法及上述司法解释规定了仲裁员构成枉法裁决的情形,中***公司以***构成枉法裁决为由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缺乏法律依据。其次,该仲裁案适用《仲裁规则》的简易程序,由独任仲裁员组成***。关于仲裁员是否有枉法裁决的情形,中***公司就其主张未提交符合上述司法解释第十八条规定的认定仲裁员存在枉法裁决行为的法定要件的证据予以证明。中***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核心理由是***在已认定系阔帆公司的违约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情况下,裁决中***公司对其违约行为承担民事责任是错误的,本院认为,中***公司的上述异议已涉及***对案件的实体处理,并非人民法院依据仲裁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对仲裁司法审查案件的审查范围,本院不予审查。
综上所述,中***公司提出的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不能成立,对其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第六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中***(北京)环境技术有限公司的申请。
申请费400元,由申请人中***(北京)环境技术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贾 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郭 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