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粤0305执保1801号
**与***、深圳云合科技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0年5月2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深圳云合科技有限公司名下价值482220.94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其等额的其它财产,担保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为本案财产保全提供信用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深圳云合科技有限公司名下价值482220.94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等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姚 兵
书记员 李绮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