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华海消防工程安装有限公司

***、***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181民初5914号
申请人:***,男,1978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浏阳市。
申请人:***,男,1973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浏阳市。
申请人:李光义,男,1981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浏阳市。
申请人:张祖平,男,1963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浏阳市。
被申请人:董侠,男,1989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浏阳市。
被申请人:鲁赞,男,1988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浏阳市。
被申请人:江苏省华海消防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雨花台区大周路32号2幢北楼1025-103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0001347870805。
法定代表人:蔡纪文。
申请人***、***、李光义、张祖平与被申请人董侠、鲁赞、江苏省华海消防工程安装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李光义、张祖平于2022年6月1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董侠、鲁赞、江苏省华海消防工程安装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90000元或查封、冻结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为申请人***、***、李光义、张祖平的上述财产保全申请向本院出具《保单保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李光义、张祖平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董侠、鲁赞、江苏省华海消防工程安装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90000元或查封、冻结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罗尹曈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  陈 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