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苏0505执9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苏州恒昌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高新区名品商务广场2幢711室。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江苏省华海消防工程安装有限公司昆山昆安分公司,地址昆山市玉山镇城北花园路2436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江苏省华海消防工程安装有限公司,地址南京市雨花台区大周路32号2幢北楼1025-1031室。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苏州恒昌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省华海消防工程安装有限公司昆山昆安分公司、江苏省华海消防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苏0505民初470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案我院已立案执行。在诉讼中,本院依据(2022)苏0505民初4705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江苏省华海消防工程安装有限公司昆山昆安分公司、江苏省华海消防工程安装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共计2个。现因本案已经强制执行完毕,故对上述财产的冻结应予以解除。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江苏省华海消防工程安装有限公司昆山昆安分公司、江苏省华海消防工程安装有限公司名下所有银行账户的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