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恒昌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江苏省华海消防工程安装有限公司昆山昆安分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505民初4705号
申请人:苏州恒昌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高新区名品商务广场2幢711室。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江苏省华海消防工程安装有限公司昆山昆安分公司,住所地昆山市玉山镇城北花园路2436号。
负责人:***。
被申请人:江苏省华海消防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雨花台区大周路32号2幢北楼1025-1031室。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苏州恒昌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苏省华海消防工程安装有限公司昆山昆安分公司、江苏省华海消防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苏州恒昌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江苏省华海消防工程安装有限公司昆山昆安分公司、江苏省华海消防工程安装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8.6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苏州恒昌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苏省华海消防工程安装有限公司昆山昆安分公司、江苏省华海消防工程安装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8.6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王 艳
书 记 员 贾文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