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1324民初1162号之一
原告:**通能消防器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24MA247F468N,住所地江苏省泗洪县机械产业园戚黄路27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拓荒者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拓荒者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江苏省华海消防工程安装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0001347870805,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大周路32号2幢北楼1025-103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通能消防器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省华海消防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15日立案。原告**通能消防器材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通能消防器材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通能消防器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900元减半收取3950元,财产保全费2720元,由原告**通能消防器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江雨濛
二〇二三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