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贵民二初字第00309-1号
原告:安徽池州岩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池州市贵池区胜利实业总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多友,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安徽池州岩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池州市贵池区胜利实业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池州岩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14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告池州市贵池区胜利实业总公司银行存款33万元或等价额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池州岩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告池州市贵池区胜利实业总公司银行存款33万元或等价额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吴俊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