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池州岩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执行人马鞍山市福达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徽池州岩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皖0222执4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马鞍山市福达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马鞍山市雨山区,组织机构代码70502104-7。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安徽池州岩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池州市,组织机构代码15382446-5。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马鞍山市福达岩土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安徽池州岩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依照已经生效的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法院(2015)繁民一初第01030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依法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扣划被执行人安徽池州岩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380000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三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