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水亚星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衡水亚星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某某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阜城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冀1128执314号
申请人衡水亚星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阜城县崔庙镇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66年8月18日出生,所在地阜城县,.
被执行人***,女,1963年7月23日出生,所在地阜城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在银行的存款420000元或查封被执行人张福增朱秀然相当于420000元的财产。
查封财产期间,被查封的财产由被执行人***、***负责看管。从查封财产裁定送达之日起5日内仍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将依法拍卖财产,偿还债务。
对不动产、动产的查封期限分别为三年、二年,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申请执行人书面向本院申请续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